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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A毕业论文】成都“天旭汽配城”火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案例研究(4)

时间:2023-04-07   访问量:1413

在对成都“天旭汽配城”火灾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的核心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成都“天旭汽配城”火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案例研究》这篇MPA毕业论文在接下来的第四章中,详细分析了该群体性事件中的一些合理因素。


4 案例中处置群体性事件合理因素分析

4.1应急处置及时,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在火灾现场昼夜24小时不间断部署警力,既有效保护了火灾现场不被破坏,商家财产不进一步受到损失,又密切监测到了事态发展,为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及时出动警力奠定了基础。处理群体性事件,要从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着手。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是范围大,影响大。所以解决问题的部门需要规范和公平,并且效率要高。需要分析指挥的部门以及执行这些指挥的部门。具体而言,首先需要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等等基本信息,然后分析整理。然后,将这些基本信息向上级汇报,听取上级的处理意见,并执行这些意见。特殊时期,还应该发挥处理紧急情况的功能。这里能很好发挥这些功能的是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离群众较近,贴近群众的生活,所以有收集群众信息,深入了解公民的这一优点,所以处理问题时,能较快、校准地发现群众的需要,并将需要快速地向上级反映,以得到及时的建议和指导。然后公安机关可以按照上级的指示,尽早地处理群体性事件,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加剧。并且,公安机关还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即情报网发达,指挥能力强、应急能力强,所以在处理群体性事件和协助上级领导工作方面,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很大功能。

具体解决时,首先注意案发现场的治安稳定,一定需要有条不紊地管理。避免不相关的人员进入案发现场,保留案发现场的证据以及稳定。对于特别危险的地方,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力,并设置警戒线。对当地的交通也应该做出必要的保护,和当地的公路、水路和空运部门一起合作,有效保护交通的顺利。对案发当场的公民进行资料认证,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对特殊需要饱和的地区和人员做好特殊的保护。如有需要,可以使用戒严,稳住局面。

4.1.1提前做好警力准备

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出动了大量消防官兵及公安干警,经过数小时奋战扑灭了大火,并避免了在火灾中出现人员伤亡的情况。当地公安机关在火灾现场部署了一定数量的警力,为及时处置后来爆发的群体性事件做好了准备,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如下经验:

一是“因地”制宜用警。针对事发地的不同,确定用警的力度和速度。对发生在党政机关、企业、通信枢纽等重要部位和闹市区、学校、医院、交通要道等重要公共设施或公益场所的事件,必须立即用警,快速处理,不能有丝毫懈怠。

二是“因人”制宜用警。对纯粹要求维护物质利益的集体性诉求事件,如教师群体要求增加津补贴、工人要求落实改制补偿政策、农民要求拆迁和耕地补偿等事件,警力的主要作用就是快速出动维持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对那些社会闲杂人员甚至是流氓地痞参与的寻衅滋事性质的暴力行为,则应集中力量,迅猛打击,绝不犹豫;对涉及少数民族、多民族及特殊利益群体人员参与的事件,应考虑多方因素,妥善使用警力处置。

三是“因事”制宜用警。对多发性群体事件和同一时间段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分清事件的轻重缓急,界定事件的性质,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急事急用警,特事特用警。灵活机动用警,把有限的警力,合理配用在最需要用警的地方,做到用警效率最大化。

四是“因时”制宜用警。警力实现常态化备勤,力争处置群体性事件时,警力达到优势。根据事件发生的时间,配置不同数量的警力,重大会议、重大赛事、重大节假日期间,应配备足够警力,平时要配备适当警力,保证情况变化时,能迅速增加警力。

4.1.2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及时

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在火灾现场部署了警力,当商家聚集起来形成群体性事件时,现场警力得以迅速出动处置,维护社会秩序。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如下经验:把案发现场的处理时间分为第一时间和第二时间。到达案发现场开始即为第一时间,这时候应该及时处理和控制,因为事情刚开始时不仅规模最小,而且最容易控制,如果这时候能及时处理,那么效率是最高的。因为等在事态发展起来后,人力和物力都会大幅度增加。这是第一时间的重要性。如果错过了这个良好时机,也就进入第二时间。第二时间能否高效处理非常关键,因为这是事情发展的时间段,所以这时候的效率一定得非常高,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成为群体性事件,控制力度就大大加强了。

为此,把握时间很重要,及早处理的效率是最高的。公安机关应该秉着早处理,早解决的态度和效率,不宜延误时机分析和处理,使事态扩大。如何能及早处理呢?首先,应该有敏锐的发现力,要及时关注动态。然后,发现事件之后,要迅速作出回应,行动力要跟上。最后,及时处理,把握事情的主动面。具体实施时,应该分别这样,首先是观察事情的动态和周边环境,做好外部和内部的沟通,里应外合。然后,警力到位,稳定当地的局面,必要时可采用武力。最后,做好记录工作,可使用笔录视屏等,留下案发证据。

4.2采取柔性措施,无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

受灾商家聚集起来形成大规模的事情时,需要柔性措施应对,反而没有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在该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要使用暴力或强制措施,应该因情况而定,比如一些问题的矛盾还不是特别明显,群众的态度并不是非常有破坏性。可能群众要求的只是合法的权利,目的不是将事态闹大,这样事情就会缓和很多。这时,不需要采取激烈的方法去应对,可站在群众的角度想想,如若能尽量满足其诉求,那么就能将事情尽快解决,反而不涉及财产损失以及人员的伤害。所以,当站在群众立场分析利弊时,群众的心理会相应缓和很多,感觉政府其实是在确实地帮助他们,这样事情就容易很多。遇到群众内部矛盾的事件,更需虚心听取他们的说法,和事情原因,这样找到矛盾之后,循循善诱,耐性讲解,群众多会明白事理,不将事情继续闹大。遇到是领导或部门的原因,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首先应该平复群众心态,然后表明立场,坚决为群众的利益考虑,找到政府的不足,为民争取利益。如果政策没错,却也引发了人们的不满,也不应该草草了之,还是应该耐心说服群众,讲事实,明道理。如果群众死搅蛮缠,不停劝告,那应该适当讲明要求,震慑之。如果起因不单纯,而且事态严峻,群众的要求很难满足时,也不应该敷衍,应该对政府与群众双方都做出调整,分几步慢慢缓解。既能缓解大家情绪,也能慢慢争取机会解决实在的问题。

4.2.1坚持“三个慎用”的原则

在处置成都“天旭汽配城”火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整个过程中,当地公安机关自始至终坚持能不使用强制措施和武力时,坚决不用,谨慎用之。具体实施的时候,要根据当时当地的事件的程度和形势判断是否使用暴力。仅在不得不用时才使用暴力手段和警戒。既需要保护当事人利益也要掌握分寸。

 “三个慎用”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要求。一般来说,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或者积累到一定程度的表现形式。当前,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增多,主要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新体制不够完善,“广大群众一面欢迎新制度,一面又感到还不大习惯;政府工作人员经验也还不够丰富,对一些具体政策的问题,还在继续考察和探索”。同时,群体性事件增多也是一系列改革措施必然会引起的社会“阵痛”。尽管中央一再强调改革需要和人们的生活相结合,改革的程度应该依据社会的民生相应变化。但由于改革必然会影响一些单位、某些群体的暂时利益,所引起的社会“阵痛”也就不可避免。

三个慎用是针对警力、警械和强制措施来说的。但是关键时刻,该用的还是的及时使用。例如事态即将扩大,群众态度太强烈,没法控制,或者对人员造成身体伤害的,需要使用。如果该使用的时候不用,不仅会延误战机,使事态扩大,还会伤及无辜。所以慎用警力和使用警力是矛盾统一的,需要看出利弊,抓住时机。重点核心是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基础之上,控制局面,解决问题。

4.2.2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

在处置成都“天旭汽配城”火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整个过程中,当地公安机关自始至终秉承着毛主席的教导,即分清不同矛盾。但从群体矛盾可知,其能分为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外部矛盾是敌我矛盾。对于内部矛盾,应该注意软措施的使用,关键是讲事实明道理,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这样可以避免事态的扩大。对于敌我矛盾,那么应该正确分清谁对谁错。要是群众的不对,那么应该耐心说服,要是政府或恐怖势力的不对,那么应该坚决捍卫群众利益。

要注意正确认识事情的原因,分清是什么矛盾,才能正确有效处理。有的是对上级的误解或误会,那么应该耐心讲解,有的是上级的问题,那么,应该及时向上级反应,督促其改进。对于群众要求是正确,但是采取方式 不当的,应该首先讲明道理,然后依法处置那些行为违法的人。如果是政府长期不回应的,应该及时反应,监督政府及时处理,这样才能平衡双方的利益。

4.2.3依照法律、政策处置的原则

在处置成都“天旭汽配城”火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整个过程中,当地公安机关自始至终根据有法可依,有理可循。按照正规的章程和程序维护公民和政府的利益。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公证、公开,使人们从心里觉得安全。不能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样即是解决了一两件事,也不能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

经统计分析以往的群体性事件,最终还是以法律手段解决比较能让大家接受,处理效果更好。因为用法律讲,群体性事件诱因是因为社会的发展可能太快,没有顾忌公众的接受程度,或者发展有一定不平衡因素。用法理解释,即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条文阐述的义务多于权利,并不成熟。依法治国一直都是领导者们遵照的方法,这个起点很好,明确表明了法理对治理国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所以,对待群体事件也不例外,也应该从法律角度出发,依法处理。没有法律作为参照,处理起来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很难形成稳定的风气,也很难让公众信服。

总结以上内容可知,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问题上,应该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思想和程序,用法律正当地保护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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